【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是關于機動車駕駛人應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的重要條款。該條款明確規定了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以確保道路安全和交通秩序。
根據該條款,駕駛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 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
-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休息,或休息時間不足20分鐘;
- 未經許可,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
- 在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
- 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佩戴安全頭盔等防護裝備;
-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這些規定旨在從源頭上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駕駛人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二、表格展示
| 條款內容 | 具體要求 |
| 法律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條款編號 |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 主要內容 | 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飲酒、服用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連續駕駛超4小時未休息、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頭盔等 |
| 立法目的 |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
| 適用對象 | 所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 |
| 法律效力 | 具有強制性,違反將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追究 |
三、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作為我國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礎性條款之一,體現了國家對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視。駕駛人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共同營造文明、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環境。


